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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孙国志

原告合肥辉达吊篮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8653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国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辉达吊篮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57020元及违约金(以5702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4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合肥辉达吊篮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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