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庆华、谢闫闫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新城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庆华、谢闫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阜阳新城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窦棚沟南路2号新城君悦府3#住宅楼1502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赵庆华、谢闫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阳新城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1232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之日止);三、被告赵庆华、谢闫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阳新城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77504.22元及利息(利息以77504.22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阜阳新城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赵庆华、谢闫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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