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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2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屈瑞奇

本院受理杨青健诉屈瑞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屈瑞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青健借款本金54495.12元及利息(以34495.12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4%计算);二、原告杨青健有权就被告屈瑞奇抵押的位于颍州区中清路620号九鼎华苑8#商住楼1107室[权证号为:皖(2022)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890717号]房屋在折价、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顺位在1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杨青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588元,由原告杨青健负担154元,被告屈瑞奇负担14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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