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邵少侠、邵少芳、邵联、邵少侠
本院受理原告邵法林诉被告邵发勤、第三人邵少侠,邵少芳、邵联、邵少侠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邵发勤的上诉状,判决“一、被告邵发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邵法林应继承唐付英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6000元;二、驳回原告邵法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法林负担100元、被告邵发勤负担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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