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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2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赵兴路

本院对原告刘安南与被告赵兴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兴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安南借款本金43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赵兴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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