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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2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博

本院对原告佟永付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佟永付损失共计10012.48元;判令被告王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佟永付损失共计1060.36元。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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