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临泉县大嘴鲨海鲜自助餐厅、刘璐鹏、金彪
本院对原告阜阳市義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大嘴鲨海鲜自助餐厅、刘璐鹏、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临泉县大嘴鲨海鲜自助餐厅、刘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義和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6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临泉县大嘴鲨海鲜自助餐厅、刘璐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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