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以萍、吕国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赵以萍、吕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赵以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贷款本金748332.39元,利息(含罚息)59812元,合计808144.39元,后续利息、罚息等自2026年6月17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抵押财产赵以萍、吕国东名下六安市磨子潭路与龙河路交叉口鸿地天筑丽景5#楼11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75932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203356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债权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吕国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计5725元,由赵以萍、吕国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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