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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程立新(公民身份号码340111********5517)、刘春莲(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522)

本院受理原告丁中元诉被告程立新、刘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程立新、刘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中元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75153.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22日,之后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7元、保全费2196元,均由被告程立新、刘春莲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程立新、刘春莲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缴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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