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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张李平、王恒福、周杰、余壮、刘文堂、张家梅、杨敏、甘青霖、安徽一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李平、王恒福、周杰、余壮、刘文堂、张家梅、杨敏、甘青霖、第三人安徽一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李平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1440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1023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一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皖卓建设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杨敏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270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1023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一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皖卓建设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甘菁霖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0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1023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一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皖卓建设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判令被告周杰在未出资的1440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1023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一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皖卓建设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与被告张李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王恒福在未出资的360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1023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一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皖卓建设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与被告杨敏、被告甘青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安徽皖卓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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