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姚同邦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同邦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5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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