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高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高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伟支付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高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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