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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俊、赵以山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鑫盛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赵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阜阳鑫盛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0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6年3月11日至款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阜阳鑫盛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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