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英宝鼎小商品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天英宝鼎小商品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6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天英宝鼎小商品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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