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燕、张衡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张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燕、张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阜阳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阜阳市颍州区城泉路338号新城吾悦广场(吾悦公馆御园)D3-12#住宅楼801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权登记手续;二、被告陈燕、张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办证违约金13048.26元;三、被告陈燕、张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99665.37元并支付利息(16425.82元的利息自2024年11月8日起,5175.18元的利息自2024年11月30日起,5419.94元的利息自2025年1月23日起,11笔4856.19元的利息分别自2025年2月23日、2025年3月22日、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22日、2025年6月24日、2025年7月23日、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23日、2025年10月22日、2025年11月22日、2025年12月23日起,4806.28元的利息自2026年1月23日起,4807.5元的利息自2026年2月25日起,4806.28元的利息自2026年3月24日起,4806.28元的利息自2026年4月22日起,均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阜阳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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