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简洪光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新城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简洪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简洪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阜阳新城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阜阳市颍州区彩虹路590号新城红郡小区9#住宅楼1101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权登记手续;二、被告简洪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新城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办证违约金8686.8元;三、被告简洪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新城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97095.94元并支付利息(60190.37元的利息自2024年12月19日起,9227.24元的利息自2025年3月22日起,9251.98元的利息自2025年6月17日起,9107.55元的利息自2025年9月20日起,9318.8元的利息自2025年12月4日起,均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阜阳新城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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