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丁青青、王保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丁青青、王保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青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海涛保证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青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海涛经济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刘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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