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阜阳市千祥销售有限公司、王俊影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卡登堡置业有限公司、阜阳市千祥销售有限公司、王俊影、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阜阳市卡登堡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及(2026)皖1202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卡登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8221.29元及利息(利息以已开票未付款的4803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安徽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阜阳卡登堡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878221.2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啤酒小镇二期外门窗工程在整体工程折价或拍卖时的对应增值部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徽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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