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杜雪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刘勇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杜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阜阳市刘勇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货款67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杜雪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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