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意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陈意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意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4953.41元、利息16329.62元及罚息3151.28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10月8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意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7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陈意婕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蜀峰湖路9号海亮·悦府13#住宅楼2101室房屋[皖(2017)阜阳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09072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55元,由被告陈意婕负担4203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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