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范现军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东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现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范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阜阳市东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5051.76元、广告促销费3864元及滞纳金(以18915.76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范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阜阳市东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阜阳市东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阜阳市东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范现军负担323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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