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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2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永矿

本院受理原告李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永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昆货款134,7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4,7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被告王永旷负担1490元,由原告李昆负担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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