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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6-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张天保

本院受理原告胡春玲与被告张天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天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春玲2459.9元;二、驳回原告胡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春玲负担74元,被告张天保负担22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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