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昱和服饰有限公司,许哲和,胡必唐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昱和服饰有限公司,许哲和,胡必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78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昱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5月7日的借款本金724408.35元、期内利息1604.17元、逾期利息(含罚息)1220.17,合计727232.69元;二、被告安徽昱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年利率8.6625%(5.775%×150%)自2026年5月8日起支付以724408.35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含罚息)至本清息止;三、被告许哲和、胡必唐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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