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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5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殷安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佛子岭路支行与被告殷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殷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佛子岭路支行借款本金144994.79元及截至2026年3月21日的利息14481.05元,合计159475.84元,后续利息、罚息等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清息止。(开户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裕龙支行账号1314020529300049161);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佛子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910元,由被告殷安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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