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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5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邓宗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告邓宗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1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宗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372731.47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6年6月15日的利息为3947.2元,之后的利息自2026年6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包含罚息、复利);二、被告邓宗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费4000元、公告费2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对被告邓宗菊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墩镇泉河路与汕头路交口融侨花园融侨花园C16#-1701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4)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120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314元,由被告邓宗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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