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告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1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407242.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6年6月15日的利息为23680.91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包含罚息、复利);二、被告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费4000元、公告费2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对被告吴涛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五河路五河新村16幢707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11929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548元,由被告吴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