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白胡子京城生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古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白胡子京城生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1084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白胡子京城生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古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747.2元及利息(以874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26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古来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合肥白胡子京城生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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