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1340102MA8PW89AX4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91391.32元;二、被告合肥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8134.19元(暂计至2026年5月1日、之后以91391.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2倍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被告合肥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保全费1351元,由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1元,被告合肥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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