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邓宗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告邓宗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1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宗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195854.8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6年6月15日的利、罚息为18799.95元,之后的罚息以195854.82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7.2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邓宗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费2000元、公告费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3元,由被告邓宗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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