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云甫与被告合肥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云甫设备采购费3000元、咨询服务费4000元,并赔偿租金损失3000元,合计10000元;二、被告合肥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向原告赵云甫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6年2月3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云甫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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