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薛磊、严俊青
本院受理原告马娇娇与被告薛磊、被告严俊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 0111民初2704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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