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七心堂(安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贵州启诚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七心堂(安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损失209620.6元。二、被告贵州启诚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七心堂(安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468283.8元。三、被告贵州启诚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七心堂(安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李杰对被告贵州启诚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启诚医药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七心堂(安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84元,由被告贵州启诚医药有限公司、李杰负担12983元,由原告七心堂(安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001元。上诉状内容:一、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6)皖1602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七心堂(安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上诉人七心堂(安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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