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岩
本院受理原告葛璐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5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孙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葛璐璐支付剩余价款9300元。二、被告孙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葛璐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7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9300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岩负担,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于收到本案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七日内按照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的要求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