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董电勋
本院受理原告汪雷子与你承揽合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5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董电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汪雷子支付劳务报酬11960元及逾期返还损失[以1196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4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雷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董电勋负担75元,由原告汪雷子负担4元。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于收到本案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七日内按照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的要求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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