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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2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卢鹏、卢雁鸣

本院受理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卢鹏、卢雁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79745元及评估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对卢鹏、卢雁鸣的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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