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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1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薛永芝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雪与你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9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薛永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东雪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薛永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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