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玉
原告张文祥与被告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文祥借款本金6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24年7月16日起计算,10000元自2024年8月16日起计算,10000元自2024年9月16日起计算,10000元自2024年10月16日起计算,10000元自2024年11月16日起计算,10000元自2024年12月16日起计算,20000元自2025年1月16日起计算,20000元自2025年2月16日起计算,20000元自2025年3月16日起计算,20000元自2025年4月16日起计算,490000元自2025年4月26日起计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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