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庞明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庞氏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仍存、庞明社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仍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庞氏木业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500000元;二、被告庞明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庞氏木业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500000元。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3046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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