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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梁益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玲与被告梁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玲偿还借款本金457000元,并自2018年4月3日起以45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二、被告梁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宣家红偿还借款本金137100元,并自2018年4月3日起以137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三、原告刘玲、第三人宣家红对抵押物(位于瑶海区龙岗镇新站居委会县建公司3幢505室房屋,产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226827号/瑶字第8120153519)在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刘玲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956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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