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萍、韩士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国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755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李萍、韩士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国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59660.8元,并支付利息(以259660.8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华国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被告李萍、韩士兰负担。上诉状内容:1.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6)皖1602民初75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判令上诉人李萍承担货款及利息清偿责任的内容,依法改判上诉人李萍不承担案涉259660.8元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支付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士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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