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州颐和缘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鸿翔药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鸿翔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08313.40元及逾期利息(以108313.4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鸿翔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被告刘伟负担,上诉状内容:1.请求依法追加徐州中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为(2026)皖1602民初5074号案件共同被告,参加本案二审诉讼;2、请求依法撤销(2026)皖1602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改判上诉人刘伟不承担付款责任;或发回重审;3.上诉人不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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