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冯大海
本院受理原告修校荣与被告冯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5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修校荣180253.6元;二、驳回原告修校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8元,由原告修校荣负担3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3678元。上诉请求:1、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5)皖1602民初25922号民事判决,改判我司不承担修校荣各项赔偿180253.6元(不服金额180253.6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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