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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宋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强、陈小美与被告宋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8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宋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国强劳务费3353.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353.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4月20日起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小美劳务费3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4月20日起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文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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