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凤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凤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86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凤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9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凤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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