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金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1340100695715992K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思畅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金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思畅超市有限公司合同押金300,000元、雨棚和楼梯押金70,000元,广场租金15,000元;二、被告合肥金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思畅超市有限公司保安费用15,000元、石墩费用8,500元、美食小吃活动赔偿款40,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思畅超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5元,由原告合肥思畅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907元,被告合肥金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金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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