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铜陵中康医院有限公司91340705MA8NJ81049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中康医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铜陵中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检测服务费10027.16元;二、被告铜陵中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2.3元(暂计至2025年10月21日,之后以10027.1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铜陵中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5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铜陵中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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