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进楠、倪大翠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张进楠、倪大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730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张进楠、倪大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截至2026年6月29日,到期本金6473.1元,提前到期本金470444.52元,利息5646.48元,罚息51.85元,复息40.57元,后续自2026年6月30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息等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张进楠、倪大翠的抵押财产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六安新城吾悦广场19#楼2304室【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2)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181946号】的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张进楠、倪大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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