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佛子岭路支行与被告孙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佛子岭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6586.48元及截至2026年1月19日的利息5404.47元、违约金8930.48元,合计90921.43元;后续的利息、违约金,以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LPR的4倍)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时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佛子岭路支行对被告孙俊提供抵押担保的品牌为江汽集团-星锐-2024款2.0T畅行版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佛子岭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70元,由被告孙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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