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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7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沙洋县言谷菱商贸商行(经营者:杨政银)

本院受理(2026)皖1503民初3116号原告吴永诉被告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格物公司)、沙洋县言谷菱商贸商行(以下简称:言谷菱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311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沙洋县言谷菱商贸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永货款1980元;二、被告沙洋县言谷菱商贸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永鉴定费损失310元;三、驳回原告吴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沙洋县言谷菱商贸商行负担。]一份;原告上诉状[诉状主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6)皖150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依法改判: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沙洋县言谷菱商贸商行退还上诉人货款1980元;判令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沙洋县言谷菱商贸商行向上诉人支付鉴定费损失310元;判令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商品价款三倍赔偿金5940元;3、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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